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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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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这20类证明
如何证明 “我是我”“我妈是我妈”?身份证户口本就可

    如何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我还活着”,曾让多少办事市民跑酸腿脚。8月1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届时,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这20类事项证明。

    ■记者 黄娟 实习生 汪梦媛

    户口身份证能说明的无需再证明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本身就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六类派出所不开的证明找谁办

    对于需要证明又不属于派出所开具证明的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办理。

    1.婚姻状况: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链接

    这9类证明

    还是得找公安派出所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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