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此前在“好厨师”APP做“接单”厨师,他称自己时常加班没有年假也没有社保,2015年10月被公司解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与其他遇到相似情况的六人一起,将“好厨师”经营方诉至法院。被告方辩称,双方为商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该案8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此案是北京市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2014年4月15日,孙先生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其旗下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的厨师一职,月工资5000元,每天工作的时间从上午10时至晚上6时。
孙先生称,他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没有支付加班费,没有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他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涉嫌违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涉事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朝阳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孙先生不服,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8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孙先生情况类似的还有六人,均以相同事由起诉同一公司,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争议
两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原告】 是公司员工
原告展示了自己上门给客户做饭时穿的厨师服,以及在大街上发广告和传单的手提包和一些宣传单,表示自己是在“好厨师”上班,双方为劳动关系。
庭审时,应原告方邀请,“好厨师”一名离职的员工到庭作证。证人表示,他此前是“好厨师”的兼职厨师,上门时不仅要身穿厨师服,还要与客户和菜品合影,将照片发到微信工作群内,以此证明自己在上班。
证人在被告的询问下,表述称自己与“好厨师”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合同,没有底薪只有提成,算兼职厨师,并提交了一份个人身份信息,但合同公司没有给,自己手中没有。
【被告】 是商务合作
“好厨师”一方认为,公司与原告方只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而他们的请求事项于法无据。
代理人辩称,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承认彼此双方构成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孙先生无需接受公司管理,在平台客户处提供临时性厨师劳务服务且提供服务地点由客户指定,与公司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
“好厨师”代理人称,孙先生认可双方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孙先生应对其劳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
代理人称,公司只对其劳务成果进行监督,并按协议中约定的收益方式及平台接单奖励办法证明,向孙先生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劳务合作费、超单奖励、代买食材费、好评奖等等。■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