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共32条,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大气污染源控制等内容作了规定。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内容“不解渴”
下午3点,分组审议开始。 将条例草案与省人大环资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进行比较后,委员们对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条例分量不够”、“不符合湖南本省的具体情况”、“操作性不强”是委员针对条例草案提得最多的问题之一。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姜玉泉指出,湖南的大气污染状况在全国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等方面的污染较重,建议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补充有关地方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相关地方标准。
联防联控应出具体规定
姜玉泉还发现一个问题,长株潭三市近年来空气质量平均超标天数的比重较高,并频上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十大最差城市排行榜。但条例草案中对此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如何联防联控,没有提及更未做出具体规定。他建议,应制定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
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突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徳伟将条例草案形容为“软绵绵的法律责任”。崔玉芳委员对这个意见也表示了赞同:“目前条例草案规范得很弱,只能起到导向性的作用,实质性强有力的手段比较欠缺。”
根据原文来看,条例草案目前的法律责任仅三条,且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记者 吕菊兰 实习生 吉敏
通讯员 梁斌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