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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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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明年起实施 对野生动物食用、入药等做出明确规定
随意放生造成危害将追责

    本报7月18日讯  红烧熊掌、活熊取胆、 生食猴脑……不断曝光的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事件,使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颇为关注。近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出炉,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不仅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还对野生动物食用、入药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诸如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围湖造田等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威胁。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专门设立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并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栖息地。

    据了解,目前湖南共有17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林麝、麋鹿、云豹、中华秋沙鸭等;有81种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穿山甲、雕鸮等。

    随意放生造成危害将追责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邓学建说,放生者在对动物进行放生时,要考虑到“动物福利”,将其放生到适合生存的环境中。“有些外来生物的放生是害了它们,甚至可能对当地人的生活、生态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要倡导科学放生。”

    禁食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对于人工圈养的、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可以食用的。”邓学建教授解释。

    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湖南省内人工圈养繁殖技术比较成熟的野生动物有果子狸、野猪、豪猪、野鸡等,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圈养,只要监管到位,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还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

    入药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虎骨、犀牛角、羚羊角、熊胆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能否入药,近年来争论颇多。新修订的保护法做出如下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对此,邓学建教授认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要延续该物种的发展,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据了解,目前国家林业局正在进行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调查数据出来之后将会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 

    ■见习记者 吴虹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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