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台出,检察人员按职能定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为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性质及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意见》明确,试点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对司法行政人员,郴州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20%,试点基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检察官与书记员(含聘用制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
《意见》要求,试点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官考核机制,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办案数量、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探索建立检察官退出机制。■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张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