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五福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560户公司及长沙县黎明铸造厂等153户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于201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案字〔2016〕25号、长县市监案字〔2016〕2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登录长沙县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sx.gov.cn)查阅。(首页→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市场和质量监管管理局→通知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附:
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市监 案 字[2016]25号
当事人长沙五福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560户公司成立后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本局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未参加2012年度(含)以前企业年度检验,同时未报送并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且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以上事实有⒈《企业名册》、⒉《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整付零寄交寄清单》、⒋邮政部门退回信函及《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退回清单》、⒌《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留存电话电话记录表》、⒍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于2016年6月8日依法通过《三湘都市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县市监听字(2016)000105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接右边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