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工商案字〔2016〕057号
当事人:长沙飞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024户公司对应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岳工商案字[2016]057(0001- 1024),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gsxt.hnaic.gov.cn /)。当事人长沙飞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024户公司因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于2016年5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1024户公司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也未按期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①根据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留存的联系通讯录,证明经过留存的电话通讯录不能与其取得联系;②载明未参加年度检验和年度报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和年报;③本局于2016年5月10日经望城邮电局以邮政特快专递向长沙飞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024户公司送达的企业地址(经营住所)核查函及邮局回执单,证明该公司已不在原企业登记地址经营。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和总局关于“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真实、合法、有效,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6月8日在三湘都市报上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工商听字2016]000084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