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工商企吊案字〔2016〕第2号
当事人:长沙格澜休闲会所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应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雨工商企吊案字〔2016〕第2号(1- 15),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gsxt.hnaic.gov.cn/)。当事人长沙格澜休闲会所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因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于2016年5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15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也未按期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①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并且未按期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数据,本局通过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采集获取。证明上述企业未依法参加年度检验及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②《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由本局制作,证明本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核查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③《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企业签收情况表》,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望城区分公司提供,证明上述企业未签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情况。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和总局关于“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真实、合法、有效,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6月8日在三湘都市报上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工商听字【 2016】000116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