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商案字〔2016〕 017 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泰日生活超市等45户个人独资企业(对应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长开工商案字[2016] 017 号(001号-045号,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gsxt.hnaic.gov.cn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泰日生活超市等45户个人独资企业因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45户当事人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也未按期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①根据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留存的联系通讯录,证明经过留存的电话通讯录不能与其取得联系;②载明未参加年度检验和年度报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和年报;③本局已于2016年5月26日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以快递形式向长沙市开福区泰日生活超市等45户个人独资企业送达的企业地址(经营住所)核查函及邮局回执单,证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已不在原企业登记地址经营。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和总局关于“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真实、合法、有效,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6月8日在三湘都市报上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工商听字[2016] 000078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