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商企吊案字(2016)第1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建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等1417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对应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天工商企吊案字(2016)第1号,其中1为主号,详细文号:从1-1至1-1417,详细名单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gsxt.hnaic.gov.cn。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建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等1417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因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建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等1417户企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单位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并且未按期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据1、未参加2012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并且未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数据,本局通过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采集获取。证明上述企业未依法参加年度检验及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证据2、《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由本局制作。证明本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核查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证据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企业未签收情况表》,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提供,证明上述企业未在原登记地址经营。以上所有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6月8日在长沙工商红盾信息网、《三湘都市报》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长沙市天心区建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等1417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1417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