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典型案例。“父母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只有落实到位,人民法院才会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5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表示。
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我国并无法律障碍。早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就有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在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有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直到2015年2月,江苏徐州一女孩多次惨遭生父性侵,才迎来了“剥夺监护权第一案”。而这“第一案”的法律背景是,2014年12月23日,“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七种情形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近30年不用,撤销监护权的法条被人不客气地称为“僵尸法条”。这样说,有些刻薄,但想一想其间又多少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纸面的权利不能落到现实,望法条而空叹,又是怎样的酸楚和遗憾?不过,这三十多年也并非一无是处,相关法规从制定到落实,经历了一次次法规的完善和修补。换言之,过去之所以没能果断实施,是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严密性上不够健全,导致实际操作起来十分艰难。例如,一开始法律规定,“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但具体要落实到哪些人员和单位,法律规定模糊,责任就不明确。因此,在剥夺监护权案件中,由谁起诉,又由谁善后承接监护责任,都存在难题,这客观上导致了法律被悬置、空转。
如今,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进步,民政部门被明确可以作为起诉的主体,承担起诉责任,这才有了“剥夺监护权第一案”以及之后的更多判例。这些判例标志着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增强,而民政部门着手接管监护权并协调相关善后事宜,也为法院果断依法作出相关判决打消了后顾之忧,提供了有力支撑。在这样的情境中,此次最高法更表示,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落实到位,才会结案,更体现出了负责到底的精神和态度。换言之,未成年人的安置会直接作为判决内容体现。这实际上是国家监护制度的进步,是难得的儿童节礼物,理当点赞。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