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昭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壹亿(小写:¥100,000,000.00)元。因湘潭昭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潭中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债权的全部抵押物湘潭昭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昭祥新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谭昭国用(2011)第200000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9226.3平方米)及地上已建1#、2#、3#、5#、6#、7#、8#、9#、10#栋合计24,947.45平方米在建工程和一期三标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潭昭国用(2011)第2000002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531.6平方米)及地上已建1#、2#、3#、4#、20#、21#、22#、23#、24#栋116,726.52平方米在建工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销售或购买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擅自处分的行为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我公司对前述债权本息拟择机对外进行公开转让,有意者请与我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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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