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5月9日《北京青年报》)
治理校园欺凌,要教育与惩戒并重。现实中,一些学校平时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引导,而一旦发生欺凌事件,又认为这只不过是学生之间的打闹,在事后惩戒上失之于宽。这样的宽容无异于纵容,校园欺凌案呈多发态势,与平时教育缺位和事后惩戒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作为学校,平时要加强教育引导,至于怎样教育和引导,上述《通知》有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同时,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学校不能“护犊子”,施害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治理校园欺凌,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校园欺凌事件的施害者,很多都是未成年人,现行《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豁免,初衷当然是好的,意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然而,正是这样的良好用意,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任意欺凌同学,而这些受尽欺凌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却在现实中异化成对一些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初衷与结果南辕北辙。如何破除这一怪圈,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寻求平衡,显然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