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答错题罚10元,挂科三门以上罚100元,上课(自习)期间接听电话罚款10元……”陕西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的这些规定,让很多学生直呼“像抢钱”。对此校方表示,“以罚代教”的方式明显不对,将责令整改并作出处理。(4月11日《华商报》)
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兹事体大,什么行为该被罚款,以及由谁来进行罚款,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就处罚种类而言,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没有权力对学生进行罚款,当然无权对教职工进行罚款。
学校没有罚款的权力,这是必须重申的法律常识。实际上,不只是学校,严格来说,任何单位都无权对内部人员进行罚款,即单位内部管理不能采用罚款手段。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动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少学校动辄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还有政府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进行罚款,以至于人们对此习以为常、积非成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这些错误做法该从根本上加以纠正了。■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