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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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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兼顾权益平衡

    1月17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三方征信作出规定。(1月18日《现代快报》)

    仔细分析草案不难发现,所谓的“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其实具有前提条件和依据,并不值得过于忧虑。一方面,并非所有拒缴物业费的业主均被列入黑名单,而是仅限于因物业纠纷被判败诉而拒不履行的业主,也就是所谓的“老赖”。另一方面,物业企业并非没有压力,其日常表现将与征信挂钩,并影响到物业企业日后的生存和发展,物业企业自然不会不予重视。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都可以列入征信。那么,这些失信的“老赖”中,自然包含了不履行物业纠纷案件判决的业主。南京市的草案,不过是失信惩戒机制的细化和具体,将失信对象具体到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以法院判决作为前置条件,强化和重申征信惩戒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本义,而且还会强化征信体系的建构。

    在草案的规定中,物业企业管理也将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并且不以法院判决为前提,只是以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作为衡量标准。由此,纳入征信系统门槛的降低,无疑强化了物业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够倒逼物业企业自律警醒,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将进一步打消公众的疑虑。

    南京市的管理条例,将容易产生物业纠纷的双方纳入到征信系统中,无疑平衡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权益保障,效果和作用值得期待。■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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