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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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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马赛克”有些情绪化

    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博1月6日发布消息,16时40分,被抢的五岁女童安全回到太和县。三名嫌疑人也被带回。因为上午发布的嫌疑人照片未做处理,引发某些群众不适,下午照片特别给三嫌疑人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但是却是直接给他们的脸上打上了“马赛克”三个字。(详见本报今日E02版)

    新闻中,这名任性编辑自称“法无明文规定必须给嫌犯打马赛克”。但实际上根据法律原则,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虽没有直接这样写,什么情形必须打“马赛克”,但说到底,嫌犯仍然只是嫌犯,不是已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其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换言之,任性编辑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其实忽视了犯罪嫌疑人仍然拥有公民权利这个事实。

    互联网时代,警方重视信息沟通,重视微博舆论场,体现了管理能力的进步。但必须明白的是,网上社会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怎样建设法治,需要重视舆论的意见,但决不可让舆论牵着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具体到司法宣传,是恪守法律精神,依法宣传,还是怎样痛快怎样来,一味追求怎样的轰动效果?其实正是对法律工作者的考验。

    当然,从被拐女童案件本身出发,人贩子确实值得痛恨。可痛恨却并不能成为任性编辑的“通行证”。与其给其打文字“马赛克”,羞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如从生活中做起,关注身边的儿童被拐现象。毕竟,抓获几个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审判,裁定罪行并不只是还受害人以公道,还有警示后来者的教育作用。如果说我们动不动去给这类人贴文字“马赛克”的标签,让他们长期承受舆论的压力,谁敢保证不会把他们推的更远,推向更多可能的犯罪领域?■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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