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省检院制定辖区内
检察官权力清单
《意见》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主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意见》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了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发生冤案或被告人逃跑
一律追责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办案信息
实行全程留痕
《意见》规定,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