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天津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外,上百名居民聚集,要求政府回购因爆炸受损的房屋。(8月16日《新京报》)
周边小区居民是无辜的,他们的房屋所受到的损失,必须有人承担,这个问题不存在争议。需要讨论的是,责任主体有几个,受损和受影响的房屋是否一定要以回购方式进行赔偿。如果开发商卖房时并不知道那个集装箱堆场会被改造成危险品仓库,它应该没有责任。而如果是政府部门同意了危险品仓库的规划,按理应由政府部门和仓库所有者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仓库所有者私自存放危险品,仓库所有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政府部门存在监管失察问题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理论上说,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以通常的规则和惯例来说,损害房屋责任方多是对房屋做修缮及货币补偿性赔偿,回购房屋的情况比较鲜见。天津港大爆炸事件造成的众多房屋损坏或价值影响,从居民一方来看,损失严重,首先是安全感严重降低。进而,房屋价值严重贬值。居民财产一夜间大幅度缩水,谁都难以接受。而从政府方面来说,回购楼房,钱从哪里来,也是不小的问题。而于广大纳税人来说,违法企业惹得祸,纳税人成了冤大头,肯定有意见。若政府有过错,税款赔偿当然是天经地义,但前提是渎职官员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还是“抓小放大”,本应坐牢的“罚酒三杯”就算完事,当然不能服众。■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