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湘A94Q28毛正林、湘ALV381的当事人、湘AW6U39的当事人、湘ARK958郭鹏:
因你驾驶车辆从事非法运营,被我局依法查扣,至今未来我单位接受处理,我局现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于公告当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联系:0731-84694770联系人:任志刚)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