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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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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入罪别再暧昧
马涤明

    12日凌晨,多名北京网友称,“鸟巢附近隧道两跑车相撞,法拉利与兰博基尼上演现实版《速度与激情》,兰博基尼被撞得支离破碎。” 零时30分,记者确认该事故发生,地点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北沙滩段,由东往西方向。车祸现场无人死亡,一人受轻伤。(4月12日《新京报》)

    据近几年媒体公开报道,大屯路隧道是“飙车党”常选择的“凌晨赛点”,附近居民曾多次向交通大队投诉扰民。对于飙车现象,当地的奥运村交通队曾进行过多次查处。而今天再曝飙车并酿成撞车事故,说明飙车党们并未收手,同时也令人质疑,交警部门的查处有没有力度。

    飙车频发恶性事故,已经夺走了很多生命,却又屡禁不止,除了某些车手的冲动,惩罚不严一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现行《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类似北京鸟巢附近、朝阳区大屯路隧道这里经常上演的“速度与激情”,事实上完全符合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问题是,这类飙车往往被以交通违章,或顶多是治安案件处理。执法没有力度,一是不足以警示后来者,二是拘留个十天八天之后“又是一条好汉”,即便是驾照分数全部扣没,几个月后也允许领取新证,很难保证不会旧病复发。

    有法学家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

    要有行为发生就可以定罪,而不管其是否造成后果。然而目前飙车入罪案例甚为罕见,似乎,司法机关是以“结果犯”的原则作考量的——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比如出现重大伤亡,才会追究刑责。这是否背离了立法本义?或许,立法本身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是应该规定得更具体些,还是出台司法解释?面对跑车数量的与日俱增、飙车一族的狂热不减而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不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可有半点暧昧。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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