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省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于2001年出台,十多年来我省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老龄化形势严峻。2013年末,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省常住人口16.13%,“空巢”家庭已达55%。对此,修订草案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宜居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这是自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我省首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社会保障】
低收入家庭老人医保
政府予以补贴
老年人社会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办法(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原则性补充规定:
一是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第十九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声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段桂生)湖南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突出问题在农村,“空巢”老人、“孤独老人”、“失能老人”是要重点关注的,不能出现“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
现状
在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省民政厅厅长段林毅说,我省于1996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3年。201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690.6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1079.08万,占16.13%,比全国高近2个百分点。
民政厅预计,未来10年,我省老年人口年增长率将超过4%,高龄老人年均增长率将超过5%。
其次,家庭养老功能显著弱化。我省现在平均每个家庭3.32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加大,“空巢”家庭已达55%(全国约51%)。高龄、失能等困难老人增多。全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超过13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200万,照料需求日益增大。
【家庭赡养】
赡养人应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消除。老年人患病就医需要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赡养人应当及时提供。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
声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李平)赡养老人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不诚信、不孝顺子女,应建立公布平台予以曝光,加强对履行赡养义务的监督。
【宜居环境 】
危房改造优先安排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
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据此,《办法(修订草案)》作出了细化规定。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建设老年人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各级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高龄、独居、空巢、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并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农村危房改造,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声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梁尔源)《办法(修订草案)》倡导性内容太多,刚性规定内容太少,《办法(修订草案)》的法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兴胜)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具体的,有实实在在的措施。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救助补贴。当前最重要的是民办与公办养老事业不应该分开,社会应当予以同等待遇。
■记者 李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