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缓慢收费通行的高速收费站,另一面是绵延28公里的堵车“长龙”。由于春节返乡高峰提前到来,京港澳高速南往北方向岳阳收费站成了我省交通最拥堵的路段,为此,不少驾驶员呼吁应在此处施行“收费站前严重拥堵免费放行”,交通专家也呼吁我省尽快完善高速免费放行措施。(见本报今日A03版)
每逢佳节必堵车,已经成为高速公路上的寻常景象。但与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不得已相比,司空见惯的民众显然仍旧不能容忍因为收费造成的拥堵。很容易理解:“天灾”不能忍也得忍,“人祸”则应能够避免就必须避免,否则是可忍孰不可忍!
收费站门口堵着车流,安全隐患显而易见,谁也不能预料“人祸”何时爆发。因此,不仅市民时有呼吁,上至国家部委,下至各地方省市,都曾有过命令,要求遭遇拥堵时,收费公路应免费放行加以纾解。这在一些地方已成不成文的规制,据《湖南日报》报道,2012年春运期间,省交通运输厅也要求:当车辆极端拥堵时,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免费放行。实际上,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实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放行的政策,其本意并非是发放什么节日红包,主要意图还是在于加速通行速度,消除交通隐患,保障交通安全。如果只刻意掐在某一时点才实施免费放行的政策,而不是根据拥堵的程度做决断,就无异于刻舟求剑。
虽然免费放行的应急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与授权,往往启动速度不够及时,还带有行政命令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既可能错过最佳时机,也可能命令滞后让收费站做出不必要的牺牲。所以,最佳的办法,是将免费放行的措施纳入法治轨道,立下规矩,不令而行。这也是目前各地方不断促进与实践的趋势。最为人乐道的是江苏省,在2014年实施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中明确规定:“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这样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只要达到设定的条件,免费放行就自动启动,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共交通安全。
山东、重庆等地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正在积极推动修改相关地方法规,复制“江苏模式”。湖南作为法治建设的领先省份,也有理由不甘落后,推进湖南地方立法,进而也为全国性的相关法规出台提供湖南经验。这样做,可以提高交通安全系数与通行效率,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呼应了民意,对于刚刚经历过沪昆高速7·19特大交通事故的湖南来说,更具有特别意义。
惨痛的教训也告诫人们,如果交通安全无法保障,短视的经济利益也毫无意义。而严格立法、规范行政,还能够起到督促公路管理与收费方提前做好预案、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的作用,看似会损及短期收益,但“风物长宜放眼量”,未尝不能促进共赢。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