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1日讯 19日晚,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酒驾,21时10分许,在晋屏大道民警对一辆黑色轿车例行检查,对驾驶员李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李某大呼冤枉,不停向民警解释,表示自己从来不喝酒,只是服用了漱口水漱口,怎么可能是醉酒驾驶。十分钟后,民警再次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0mg/100ml。
事实上,李施德林、黑妹等多个品牌的漱口水在其主要成分中明确标出含有乙醇(即酒精)。
■实习记者 李江华
通讯员 周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