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9日讯 因银行信用记录不良,男子小何借岳父之名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并将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为岳父。谁知买房不到两年,妻子起诉离婚。为争这套房,小何将前岳父和前妻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记者从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属小何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因小何及妻子小吕在银行存在不良记录,遂以岳父老吕名义签订购房合同。首付款从妻子小吕的账户转账缴纳,其后各种税费支付、房屋交付等均由小何夫妻办理。购房时,老吕与银行方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由女婿小何账户按月支付房贷,去年3月,小吕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虽由老吕签订,但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是女儿女婿。小何一家四口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在此居住,且未就该房屋产权发生过纠纷。后二人感情出现纠葛,小吕起诉离婚才导致该房权属发生争议。因此,诉争房屋不属老吕所有。因房屋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通讯员 胡恒明 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