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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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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灭门案”发布者被拘的多重警示
唐伟

    2015年1月10日,吴某雄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石狮民生事”发布一条标题为“昨晚,石狮,震惊全国!一家34口灭门惨案!转疯了”的信息,该信息涉嫌发布、传播虚假警情,发布者事后被拘10日。(详见本报今日A04版)

    为了获得关注而炮制所谓的“老鼠灭门案”,究竟属于玩笑还是谣言,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就事论事而言,“老鼠灭门案”发布者被拘具有多重警示性。

    对警方来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自己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不能成为被滥用的工具。“老鼠灭门案”确实具有谣言的某些要素,并因为利用了警方的名义等,形成了形象破坏和造成了社会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真正的谣言相比,此信息带有玩笑的成分更多一点,一方面配图可以作为佐证,另一方面信息的后面又加注了“工作累了吧,新年开始,轻松一下”的说明。同时谣言必须造成较大的秩序破坏和社会影响,并基于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若明显存在玩笑的成分,并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实质要件,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顶格处罚明显失当。

    给当事人则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不作死就不会死。抛开法律的争议来说,炮制这样一个“笑话”以达到哗众取宠的目的,确实有失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对公共秩序也会带来潜在的危害。网络的行为自由,必须恪守最基本的边界,如果越界就可能背离道德和触犯法律。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固然值得商榷,但当事人更应对自身行为的失当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当然,最大的警示者应当是每一个人,我们在指责“权力任性”之时,更应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玩笑与谣言有时只有一步之遥,玩笑过度就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并由此触犯法律。不能说之前网络上有同样的笑话,没有被视为谣言而受到处罚,自己就可以纷纷效仿甚至“不断加码”。在“转发500条”的新规之下,同样的行为往往会有不同的定性。因而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底线,以此为戒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避免犯相同的错误,也才能避免为谣言的产生而创造条件。■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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