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红酒店物业单位、其他有
意与高原冰装修、合作经营高
原红酒店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高原红酒店场地的财产属于我
公司所有,是全体股东的投资
资产,高原红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与高原冰的侵权纠纷案和租
赁合同经营主体确认案尚在审
理中,高原冰和其他任何单位
未经我公司同意,均无权
拆除、变卖或者做其他任何处
理;一旦发生相关事实,我公司
必将立即起诉追究相关单位的
法律责任;其他有意拆除、装修
高原红酒店原有设施设备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公司授权的行为,均是非法的,如涉
及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我公司
一旦发现,必将予以控告。
特此函告。
长沙市高原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