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从1月7日开始施行。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同时,司法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