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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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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再证“立法限权”之必行
唐伟

    29日下午,小汽车“限购令”突降深圳,多部门组成的“执法队”旋即封锁了部分4S店,禁止汽车交易。深圳市政府当天17时40分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抛出“限购令”,同时公布“限外”方案。(12月30日《新京报》)

    犹记得,1月17日举行的广东省两会上,深圳市长许勤表示,深圳对私家车不限行不限购,将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民出行方式。如今话犹然在耳,但“说好的不限购”却突然空降,让人看到,再庄重的长官承诺,其实都可能变成对民意的糊弄。

    是否应当限购,能否限购本身并无争议,公众需要的是程序正义下的权利尊重。一项涉及每个人利益的重大政策,未能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未能举行听证程序,未能给一个缓冲期,说限就限说取就取,体现了行政运行的高效和“任性”,却也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置若罔闻,这样的公共政策即便再有善意也难以获得认同。

    如果再加上各地在住房限购、重大项目出台、重大规划实施上的种种临时法、突然法,并因之带来损失与反复,对抗与冲突,都不难看出信息不透明、交流不及时之下,已然成为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并引发民意的抵触。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为重大民生项目,比如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火葬场的建设,而引起当地民众的强烈抵制,最终导致项目的实施进展缓慢,还得重新回到程序正义上来,都说明在权利的觉醒之下,过于简单而粗暴的行政方式已难以为继。

    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并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让其得到规范的运行,很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让地方政府出台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不再随意而突然。通过深圳出台汽车限牌政策的例子,再次证明全国人大加快修订立法法,增设相关的限制性条款的紧迫性。立法限定权力行为才能为权利兜底,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并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条件。■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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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再证“立法限权”之必行
那个警察何以如此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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