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方面,除规定情形外,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伤事故的,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无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