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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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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P2P网贷行业存在追热与盲目发展问题
加强互联网监管与立法迫在眉睫
对话湖南民间投融资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峥嵘
文/记者 王铭俊

    杨峥嵘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 湖南民间投融资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都市周末:P2P网贷对社会经济产生的作用表现在何处?

    杨峥嵘: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把社会闲散资本便捷地用到生产经营、生产生活的发展中去。其成交量不断增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政府和社会要达成共识,引导其健康发展。这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都市周末:您是省内最早从事互联网金融研究的专家之一,您对省内P2P网贷的整体印象如何?

    杨峥嵘:不客气地说,湖南P2P网贷行业在盲目地追热。有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具备从业实力。它只看到互联网金融热,便片面地认为其比实体经济赚钱来得多且快。所以,它们会盲目地确定互联网金融的价格与利润。

    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互联网金融与其他民间金融之间以及政府等金融管理组织与金融企业之间,共同携手发展的共识不够,合力不足。

    最后,对互联网金融的下一步发展,有些从业者心里不太清楚,甚至有些企业还不打算清楚,甚至无法清楚。他们有的抱着赚一桶金再说的想法,对技术、管理都缺乏远景规划。

    要看到,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负面影响也在加大。我们面临一个必须对其监管的问题。不管是不行的。

    都市周末: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这块,除了监管欠缺,法律的建设也是滞后的?

    杨峥嵘:的确如此。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现有的《刑法》不足以判定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为犯罪与否的问题,现有的《行政法》很难确定互联网金融与政府监管的问题,现有的《民商法》也很难解决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借贷、融资问题。

    浙江、温州倒是出了一些地方条例,但放在全国是不适用的。

    都市周末:在您看来,立法要解决互联网金融哪些问题?

    杨峥嵘:首先最重要的,是确定其市场主体性。要设立准入门槛,要对从业企业行为内容和业务范围做出规定。

    其次,法律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以利其监管和行业发展。

    再次,要对其行为结果有新的思考和安排。对于P2P网贷产生的不良行为结果,现在很容易定性为非法揽储、非法集资或诈骗,这是很笼统的。好比被定性为诈骗罪的,其实并不是企业不愿意还钱,而是它想还还不起,只能跑路。

    最后,要确定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容易产生企业跑路、三角债、管理不善等问题,问题一旦发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谁监管,怎么监管都需要明确。

    ■文/记者 王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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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监管与立法迫在眉睫
P2P网贷行业应该生长在法治土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