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6名警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6人行贿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悉6人中5人仍正常任职。眉山市检察院暂未回复此事。(12月1日《京华时报》)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或不认定,应该都有可能。不存在这种逻辑:检方有指控,法院就必须要判罪。具体到眉山“警官集体行贿”案,我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和讨论,一是,法院认定行贿罪事实证据不足,或许正体现了司法的严谨。而严谨则是公正的前提。这种问题,理论上说,不存在相信检察院还是相信法院的问题,而只能就证据本身进行论辩与审查。对检方提供的证据,如果法院确实能够拿得出有力的司法意见认定其存在瑕疵,或其他不予采信的理由,依法不予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说,公众认为6名警官向上司行贿这种“事实”的可能性、合理性与逻辑性都是“确凿”无疑的,那是另一概念上的问题,至少,逻辑推理不能替代证据。
二是,法院对于行贿事实的不予认定,究竟是严格依法得出,还是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如有人干预司法,或有法官或法院领导个人意志左右司法,甚至人情案的问题,公众有质疑的权利,法院方面有澄清的义务。“舆论审案”当然是不理性的,但公众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权利必须受到尊重,法院亦应理性接受舆论监督,通过有理有据的回应,让自己办的案子经得起质疑。
法院称,它们的态度都写在判决书里了,并且对媒体的采访请求不予回应。这种态度只能加重舆论质疑。法院认定6人行贿事实证据不足,这个肯定写在判决书里了,但是认定证据不足的依据,判决书里有没有呢?如果判决书里表述得很清楚,公众和媒体应该不会穷追不舍。且在通常的判决书格式与内容中,并不载入解释性内容。
解释说明一下,本是很简单的工作,明知道越回避公众越质疑,却执意“保密”,无异于刺激舆论。这样一来,“6名警官承认行贿,法院不予认定”这件事,在舆论层面就可能由“依法不予认定”走向“判决可疑”。而青神县法院若什么问题都没有,却又甘愿蒙受“不白之冤”,岂不是令人匪夷所思?
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重点强调了“公开”与“透明”的问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这也是当下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条重要原则。而青神县法院若将不透明进行到底,对存在争议的审判,不但不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反而躲躲闪闪,则无异于人为制造不透明、暗箱操作甚至藏身腐败的条件。那么,即便本案没有任何问题,这种不透明的司法环境却难保今后其他司法活动不出问题。至少是司法公信无法立于社会。■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