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致人重度残疾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及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追究刑责。
《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 明知假药而有偿提供认定为“销售”
《解释》规定,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或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解释》还强调,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范畴。
《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据新华社
【罪罚】
7情形应酌情重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