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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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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员盗客户身份
贷款38次获刑
记者 聂诗茼 通讯员 邓小红

    本报11月11日讯  身为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阳某、毛某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冒名、借名贷款共38笔,共计金额271万元。近日,常德安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至2012年,阳某、毛某和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盗用胡某等38人身份资料,冒名在借款借据签字、按印和照相,申请贷款。其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毛某之子和阳某之子在深圳市开办的公司经营,因全部亏损致贷款不能收回。归案后,阳某归还贷款52.5万元;毛某在立案前归还贷款利息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阳某身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毛某利用他人身份资料,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阳某系主犯,毛某系从犯,均具有自首情节,并归还部分贷款,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聂诗茼 通讯员 邓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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