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见面时,这个女孩哭成了泪人。一个星期后,她在电话里笑着感激我们挽救了她的家庭。”周毅洪说,这就是她身为陪审员的价值所在。周毅洪是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一名陪审员,天心区法院作为我省两个国家级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之一,10月16日开始尝试让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独立调解案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陪审员庭前独立调解制度在全省尚属首创,这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值得关注与期待。
在我国的法制工作中,一度由于陪审员自身对法律不熟悉,一般很少发表意见,而主审法官出于自己要对案件质量负责或是对陪审员意见的不信任,也很少采用陪审员的意见,长此以往就形成了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这样一来,一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案件不断增多,法官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势必影响效率提升。因此,如何将陪审员在司法工作中的潜力进一步挖掘出来,建立陪审员庭前独立调解制度确为一着妙棋。
2013年,我省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1.77万件,长沙中院及各个区、县法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5578件,在民事案件中,庭前调解往往能起到极大地缓解矛盾、提高效率等作用。陪审员来自民众中间,与普通民众的距离感较小,而且参与调解的陪审员可能与当事人也比较熟悉,他们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也能够说服双方当事人各自放弃自身的某些权益来寻求双方的共同点。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既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公平的怀疑,也可以维护法院工作的权威,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可谓一举多得。
另外,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法官职业化,目前我国公检法系统在人事上是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由于准入门槛提高,一些非法律专业人才很难进入法院,法院因法官来源渠道的单一而失去拥有不同专业人才的优势。而陪审员则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多元化的知识可以弥补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进行专业知识互补,增强案件审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由陪审员参与调解还可以解决因案件事实不清、当事人举证不能等造成的无法进行实体裁判的问题。
天心区法院实施陪审员庭前独立调解,不仅意在落实“依法治国”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等要求,更是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至流于形式。而针对我国目前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现实缺陷,如陪审员调解模式单一、陪审员欠缺法律专业知识等,天心区也有的放矢地通过专业分组、培训调解知识和技能等办法尽量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与公正。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任何一次改变与进步都会让我们离司法改革目标更近一步,也希望通过这些进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