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资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国网郴州供电公司三都供电所辖区用户宋某某因盗窃电能,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96562.86元。
针对宋某某长期窃电及多次破坏电力设施行为,2014年6月,该公司三都供电所依法向资兴市公安局廖江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侦查并报请批准,6月13日,宋某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某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该公司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何刚跃 陈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