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详见本报今日A05版)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用句时髦的话去品味最高法的此次司法解释,其实质也是——“不拘常例,不违常情”。
不拘常例,最高法此次用司法解释,在“时间”与“路线”两个关键点上,扩大了工伤条例的保护外延,用法律的合理性解释维护、保障职工的正当性权利。而在这之前,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明晰性不足,劳资关系一旦遭遇“工伤”,其“常例”一定会有“扯皮”与纠纷。劳资双方往往在细节上聚讼不已,终有定论,也常常是弱势的劳工一方举证能力欠缺,有理无据,在赔偿上吃大亏,流血又流泪,显失公平。
同时,强势的一方,还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假借“工伤”的名义,滥用权利。典型的是,一些酒场上喝伤喝死的“英雄”,也会享受到“工伤”待遇;最近的极端案例则是,某国企领导安排陪酒的女工惨遭强奸致死,居然也要按照“工伤”,协议赔偿130万元,妄图息事宁人。这些违纪违法的工伤“常例”,在“时间”“地点”上可能并无瑕疵,但有半点合理性与正当性么?
因此,最高法司法解释,根本在于突出、彰显“合理”的法律内核,既保障正当的职工权利,也可以有效遏制、反击那些形式上、程序上蒙混过关,却极端不合理、不正当的工伤“常例”。
而又以等公交、买菜这样的生活“常例”例举出来,则又是在为“合理”划下一道“不违常情”的界限。一是防止合乎常情的合理时间与路线,被细微的“公”“私”之分,羁绊住了正当的权利主张;二也是预防“合理”的权利被狭隘解释。如果认为所有的下班买菜出事都可以视作工伤,也并不合理;正确的理解是,下班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顺路买菜出事才可能被视作工伤,超时绕路则要另说。
也有意见认为,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会加重用人方的负担。这是将劳资双方的权利相互对立。实际上,法规更加明晰,则更有利于降低各方的风险。规范的工伤风险是由保险机构在内的各方根据各自责任分散承担,更加明晰的工伤认定,只会强化各方的责任,尽力防患于未然。用人单位必须打破不买、少买工伤保险的“常例”,才会对工伤问题有“不违常情”的正确认知。对此,当慎思明辨。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