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孙友华、谢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友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小区8、9栋1101房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申请本院依法变卖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小区8、9栋1101房(权证号码:711133669,产权面积:70.65平方米),该房用途为住宅;
二、变卖价格及交付条件:变卖价格为人民币36.32万元,同时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产权过户的所有费用,变卖成交后六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三、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有任意一竞买人一次性足额缴款,变卖即终止;
四、多人应买时的处理:以第一个一次性足额将款项汇至本院指定账户的买受人竞得。
五、变卖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306办公室。
六、联系电话:0731-84816548
七、汇款账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长沙银行北城支行,账号:800032165320014)。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