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犯罪情节未达特别严重
判处死刑量刑不当
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核心事实
2006年
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
被告人周军辉溜冰时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唐慧之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
2006年10月3日下午
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找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先后被陈刚、周军辉打脸部一下。
2006年12月下旬
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释疑
为何不核准死刑?
犯罪情节未达特别严重
就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12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 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
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复核确认,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有立功认定的新证据?
问
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答
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问
为何不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