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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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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场、车库等不得办理预售
长沙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6月12日起生效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曾力力

    本报5月25日讯     以后,地下空间建筑物(地下商场等项目)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出租。记者今日从长沙市政府了解到,新出台的《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2日生效。

    《办法》对地下空间进行了定义,是指长沙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供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政府制定投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地下管线的安全。新建和改造地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15天发布通告,听取地面工程所有权人和地下工程所有权人的意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曾力力

    关注焦点

    地下车位和车库

    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地下空间如地下商场等项目能否像地上的商业中心、住宅等一样申请预售?《办法》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对于市民关心的地下车位等问题,除了不得办理预售,《办法》提到,地面房地产开发项目结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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