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内,审判长清朗洪亮的宣读声在此回荡——
“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审法律程序。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组数字记录下此案的非比寻常:历经近1年的侦办,多达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
7案同审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公诉机关对本案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共7案起诉。咸宁中院分别在咸宁中院及咸安、通山、赤壁、嘉鱼4个基层法院的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作证
A 否认指控 刘汉要求当庭对质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上, 起诉书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刘汉、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挥、组织、策划了故意杀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维直接组织、指挥了杀害周政、陈富伟等人。
公诉人指出,上述多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刘汉、孙某某、刘维等人的包庇下,或逃脱惩处,或重罪轻判,或长期无法到案,以致多年来案件悬而未决。
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调查中,多数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而刘汉、刘小平等被告人否认指控。
“这人我不认识”、“这件事我不知道”、“这是其他人干的,后来才有人告诉我”、“这都与我无关”……这些否认指控的话,被刘汉经常挂在嘴边。 “我强烈要求法庭让孙某某出庭,与我当面对质,很多事情就清楚了。”在4月3日的庭审上,被告人刘汉突然提出这一要求。刘汉及辩护人对孙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
B 证人出庭 劝 “汉哥”面对事实
4月12日,关键证人当庭证言,对刘汉是沉重一击——
孙某某清楚地指明了刘汉下达“做掉”指示的具体时间、地点。他还证实,事发后,在刘汉授意下,他安排实施杀人的被告人孙华君、唐先兵、缪军等人去深圳,到刘汉的朋友范某某处躲藏,并分别给予了这些人奖励。
孙某某当庭回忆的一些细节也与其他证言、证据相印证。例如,缪军在案发后躲藏期间碰见刘汉,刘汉拥抱了缪军,嘱咐他“注意安全”。孙某某说,刘汉的这个举动令他印象比较深,“刘汉从来没有拥抱过谁。那种动作,我感觉对‘汉哥’来说,比给几十万元更隆重。比如我们做生意赚了10个亿,他也没有拥抱过我。”
刘汉向孙某某发问:“我跟你说叫你去教育他,还是我跟你说叫他们去教育他?”孙某某回答:“你说叫我去把他做掉。”
对刘汉一系列发问,孙某某均做了明确回答。刘汉多次语塞,手中拿着一大沓儿提问材料却不知从何问起,只好深深叹气。出人意料的是,此时孙某某突然安慰刘汉:“汉哥,我觉得(你要)选择面对。”
刘汉默然不语。这是两人在庭上的最后一句话。
庭审·讯问
被告陈述犹如黑帮片:
驾车前往,开枪,目标倒地,上车离开
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周政被害案是关键。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曾建军——
公诉人:刘维为何要杀周政?
曾建军:周政当时的势力比刘维大,周政也想收保护费。刘维说,要我找几个人干掉周政。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张伟——
公诉人:杀害周政前,你们如何商量分工的?
张伟:1998年夏天,我们商量去搞死周政,当时没说用什么工具,后来曾建军安排我和曾建开枪,闵杰开车。当时我和曾建一人一支滑膛枪,就是后来杀周政的那两把枪。
公诉人:枪是谁提供的?
张伟:我和曾建军去刘维那里拿的。我们用车上的报纸遮住号牌,闵杰开车,我和曾建上车时,枪就在后座上。到了夜宵摊点附近,我和曾建一起拿枪下车,我开了两三枪,周政倒地后,我们上车离开。
罪案定性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大特征
●行为特征——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经济特征——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危害性特征——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
●组织特征——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据新华社
罪与罚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9时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判决被告人
刘汉、刘维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
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
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刘学军、刘忠伟、吕斌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判决被告单位
汉龙集团
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