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近日经江苏省高院二审,依法驳回顾春芳的上诉,维持苏州市中院一审对其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非法集资,共计约17.7亿元。为躲避债务,2012年3月,顾春芳潜逃,不久在上海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