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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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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非公医疗价格是医改题中之义
本报评论员 赵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相较于之前的政策开放,此次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不仅将医疗服务价格交由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到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实现了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完全市场化,还放开了对营利性非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管制——他们可以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至此,可以说,对于非公立医院,能够放权的,政府已经完全放开,交给了市场。除此之外,还将建立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都纳入现有的医保体系,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这意味着,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获得公共资源补给上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地位。

    既放开又补给,新政策为非公医疗机构减少了发展阻力,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公立医疗机构独霸天下的医疗服务业注入一泉活水——人们期望非公医疗机构,在公平、对等的竞争环境中,起到“鲶鱼”的作用,激发起公立医院的生存意志,提高其服务质量,降低其服务价格。但目前非公立医院在整个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比重仅占10%,亦即说,即便非公立医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其生存、竞争与发展都由市场说了算,那么至少还有90%的医疗服务在市场约束之外——由此而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鲶鱼效应”短期内还是很难抱以过高期望。

    但是,《通知》的公布,逐步将医疗服务机构与市场的属性和界限划分得十分清晰,政策的取向更为进一步医改点明了方向。简而言之,医疗机构从投资与产权上来说,分为公立与非公立;从属性划分上来看,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理应具有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新的政策,则无论产权属性,只要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可以公平获取公共资源支持;而非公立医疗机构则赋予更加市场化的自主权力,以符合社会资本自由进出所要求的市场原则。

    由此可以推导出,无论怎样医改,需要兜底的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无差别的公共产品——否则,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即便是公立医院,也会滋生出“以药养医”的机制,进而与救死扶伤的职业价值相背离,成为医患矛盾不断激化的体制根源。

    政府责任不能市场化,但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机制可以市场化——这是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另一层深意。政府释权,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松绑,本质上是令非公立医院最大程度地摆脱体制束缚,为医疗服务价格寻求符合市场规律的价值定位。藉此,也可以为公立医院提供参照,理顺医疗服务定价——改变重药轻医的不合理定价体系,进而促进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公允化。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公立与非公立的医疗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资源合理流动、市场良序竞争、行业健康发展。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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