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建议发行的优先股是用一种新型的股份制形式的业态,在不带任何利益方的观点下设置的,其核心模式为‘下保底、上不封顶’。”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再次呼吁做实资本市场加速优先股发行。
【进展】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优先股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一种表现,必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黄志明对于优先股的发行充满期待。
“优先股”是指优先于普通股进行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与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票,即在分配利润和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其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能保证现金股利、收益稳定,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黄志明介绍,目前发行优先股基本条件已经具备。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证监会12月13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 “下保底、上不封顶”
“优先股其核心模式为‘下保底、上不封顶’。”黄志明具体建议,“下保底”就是不管企业盈不盈利都必须保本保息,还本付息。即在企业亏损或不盈利或者利润率低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情况下,保证股民的本金和最低红利标准,最低红利标准可设置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标准,其他制度和银行保持一致。“上不封顶”即企业在盈利或者盈利大于银行存款利息时则企业按照证监委规定给股民分取红利。
【优势】 减少投资风险,开辟融资新渠道
黄志明认为,于个人而言——极大地减少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基于稳妥,经济实力一般的个人不会由于投资不妥而变成新的低保户;于国家而言——开辟了资本市场新的融资渠道,也可不再为资本市场垫底、买单。资本市场也更加稳定。于社会而言——使社会治安更加稳定,降低了投资风险,让股民体会到投资还有靠谱的一面,增加了国民对政府的信心和诚信度。
“要真正意义上实现这种资本市场新模式,就要早日全面发行优先股。”黄志明表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引导国家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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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数年四次为做实资本市场鼓与呼
黄志明分别于2010年、2011年连续两次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
2011年5月,证监委回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为在我国境内发行优先股等“非标准”股票预留了制度空间。为此,证监委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充分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授权研究制定有关特别股发行的行政法规。
2012年,其再次提出关于“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新增设“诚信股”,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的建议。当年7月27日,证监委就建议作出答复。
2013年黄志明提出关于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建议做实资本市场早日发行优先股促进实业兴邦。2013年8月22日,证监委回复:关于早日推出优先股的建议内容明确具体,分析客观深入,对策针对性强,符合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实际。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且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三湘华声全媒体特派记者
李国平 曾力力 张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