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针对“有政协委员建议上调个税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我们已经在努力了,通过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这些(公平)问题”。
楼继伟部长强调“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无疑确实非常有现实合理性、必要性和针对性。因为相比其他有关个税公平和税制完善的许多问题,如“实行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等,“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实际上不是个税调整的主要问题。这诚如楼继伟指出的,“简单地提高起征点,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
“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尽管确实不可取,但我们又不能因此便完全否认“提高个税起征点”本身的合理必要性,及其所具有的公平价值。这主要体现在,现行2011年制定的“工薪收入每月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确实明显偏低、显得很不合乎时宜。如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均工资为46769元,折合月薪仅3900元。而另据调查,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确保“生活不惶恐”的月薪水平是9000元左右。
这种工资收入背景下,如果维持现行3500元起征点、而不与时俱进地加以提高,势必会产生两方面的个税不公。一方面,这会导致许多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的工薪族也必须缴纳个税,有违“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的税收原则;另一方面,站在全面的个税税负结构角度,过低的工薪收入起征点,也会导致整个“靠工资吃饭”的工薪阶层税负过重,以至于让个税不断沦为一种主要工薪族负担的畸形“工资税”,而并非囊括大量真正高收入群体,严格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公平原则征收的“收入税”。
这正像楼继伟也谈到的,“一个人一个月挣五千块钱不多”。而既然“五千块钱不多”,按目前起征点仍要缴税,显然并不公平。而要避免这种不公,实行“体现每个家庭差异”的综合税制当然至关重要,但与“提高起征点”无疑又并不必然矛盾。要知道,在综合税制下,实际上最终仍需要有一个综合的豁免纳税的“起征点”,以便确保“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
因此,针对个税改革完善,虽然不宜绕开“综合所得税改革”而“简单提高起征点”,但也不必将两者简单对立起来,以前者的公平价值来否认后者的公平价值,因为两者并非一种相互排斥的矛盾关系,完全可以彼此兼顾、相辅相成地全面“综合”推进。■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