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南京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59、6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045066(3-1)N):本机关于201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核证、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为顾客服务及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三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卫公罚字(2014)003号)。因你单位拒收长市卫公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厅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卫生局
2014年 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