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除名”、“换名”、“加名”等免征契税。
根据最新政策,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这一政策已经于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此前,长沙直系亲属间以赠与方式进行房屋加名需缴纳契税,税额为房屋市价的1%。也就是说,如果某男婚前有一套市值为50万元的房子,婚后加上妻子的名字则需要交纳50万×50%×1%=2500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长沙在那时起就已执行相关政策。
时隔两年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的通知则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房产证“加名”或“减名”均免征契税。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侯小娟
免征契税的三种形式
原有权属 变更权属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案例
按照2011年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免缴契税。
案例1:甲婚后,决定将婚前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单独拥有的住房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免缴契税。
案例2:甲婚后与配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时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甲本人,现在夫妻商定将配偶也登记为上述房屋权利人(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按份共有,甲拥有70%,配偶拥有30%,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将配偶名字写入产权证,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归一方所有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免缴契税。■据法制晚报
说法
专家担忧
助长离婚心态
专家表示,过去夫妻共有产权的房屋出售时,还要夫妻双方都要出具同意出售的证明,而以后免征契税后,家庭有出售房屋意愿的,可以先把权属都放在一个人名下,然后再挂牌出售,有利于简化购房流程,避免纠纷。但在目前“限购限贷”持续从严的背景下,一些家庭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选择离婚,过去通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还需要缴纳1%的契税,是有一定成本的,而现在免征契税后,夫妻离婚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的成本将为零,或将助长人们通过离婚来获取购房资格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