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将全面停止使用“湘O”机动车号牌,从12月21日起,凡继续使用“湘O”机动车号牌的,一律按照无牌上路车处理。
某种程度上来说,O牌车是“特权下的蛋”。或许还有人不知道,O牌车号原本也是普通的民用号牌,因为特殊安排,才在管理上按照原公安号牌车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样享有优先通行权,还可以免除停车、养路、过路、过桥等费用,并因此形成专用号段。但实际上,O牌车并非全属公安机关自用,相当一部分被各级党政机关挂靠。
而公安部1995年制定并在2006年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中,对警车的定义有着严格规定,并不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对警车的外观区分也从制式、标志、报警器以及号牌都有相关具体规定,但并无一处要求为警车预留专用号段。根据该规定,即便是公安执法机关所有的一般公务用车,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警车,何况其他机关和个人的挂牌车。
由此可见,O牌车作为特权车专用号段,甚至被视为警车享有种种特权,于法并无确凿根据,可以说是公权力的自我延伸与扩张。因为不在法治的框架内,这种安排,即便起先带有便利性的合理因素,但也很快会被滥用。据报道,湖南省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湘O”号牌被党政机关挂靠的达到80%之多,部分“湘O”号牌甚至流入一些个体户、私人老板手中。
真正的警车之所以享有种种特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本上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权利对权力的有限让渡。泛滥失控的O牌车则溢出法制边界,不遵守交通规章,不仅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公益、有损党政机关自身形象,更是以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地方、部门以及个人的局部私利背书——不但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也是与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大潮流逆流而动。
当O牌车成为不法特权的标签,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揭除。湖南省从1996年挂用O牌车,由来已久,相应地对O牌车的整治也如影相随:2001年宣布从12月20日起,“湘O”1000号以外公安专段号车牌停止使用;2003年取消了“湘O”车牌免缴道路通行费的特权;2009年部署在全省公安机关停止使用公安“湘O”专段号牌……到如今宣告凡继续使用“湘O”机动车号牌视同无牌上路,前后已过去12个年头。
这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治理过程。从冻结O牌车发放数量、剥除附属其上的不当利益,到公安机关首先自我约束,再进展到现在将O牌车“打入冷宫”,尽管耗时耗力,但所谓“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看到渐进式的改革与治理,也逐有建功之日,这是值得鼓励与赞赏的收获。但另一方面,也可看到,特权思想与特权利益一旦形成,若想正本清源,又是多么地艰难。
将O牌车上路视同无牌车同等处罚,是治理O牌车的釜底抽薪之举;而针对特权思想与特权利益的釜底抽薪之举,唯有那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牢笼。”反过来也可以说,只要将特权归0,就可以让O牌车绝迹。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