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春运期间,旅客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
姑且不论其初衷如何,问题是此举合理吗?合法吗?
诚然,乘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乘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理应支付退票费。可是,火车晚点也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没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乘客可曾获得赔偿?乘客在火车上被挤得没法上厕所而尿裤子,精神受到摧残,他们可曾获得赔偿?乘客的财物被盗,说明铁路运输企业没能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被盗乘客可曾获得赔偿?
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虽然原国家计委早已改名,但该意见并没有因此废止,仍有法定效力。
再有,原铁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门,2011年9月将退票费率统一降低为5%,这不是企业行为,而是一项政令。同样,这项政令不因铁道部被拆分而失效。中国铁总悍然废除原铁道部的规定,而且没有征询民意,擅自提高火车退票费率,这本身就不合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从“市场”的角度看,春运期间提高火车退票费率,与市场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从“垄断”的角度看,铁路旅客运输具有公益属性,运输企业不应巧立名目向乘客多收钱。中国铁总既“垄断”又“市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提高火车退票费率都属于霸王条款。■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