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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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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要追刑责
三部门联合下发意见严打传销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按照意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意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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