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大法律援助中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团队、湖南中盈律邦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开展“理财维权律师帮”活动,为市民免费提供法律维权服务。本周已接到法律咨询8起,其中市民最关心的热点话题为: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张某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林某许下高额利息,向林某借款五十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张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对此,著名律师、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陈平凡提醒市民,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陈平凡还指出,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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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刘永涛